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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因感情破裂 携自制炸药威胁女方父母

A-A+2014年3月5日14:21保定晚报评论

六旬老汉因感情破裂 携自制炸药威胁女方父母六旬老汉因感情破裂 携自制炸药威胁女方父母

  2月24日,南市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爆炸案、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爆炸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张某某已有60岁,是唐山市一名退休工人。10年前,张某某与妻子离婚,后搬到南市区某村租住。两年前,张某某结识了比自己小10岁的退休女工李某某,与对方交往起来。由于二人年龄悬殊较大,张某某在保定市又没有住房,李某某的父母反对二人交往,李某某与张某某出现感情危机。

  2013年7月13日,张某某在租住处和李某某因感情纠纷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起来。打斗过程中,张某某将李某某下唇软组织咬伤,一颗牙齿脱位。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颌面部穿透创,属轻伤,为十级伤残。

  2013年7月18日9时许,张某某携带用双响炮中黑色火药自制的炸药包来到李某某家,对李某某父母进行威胁,扬言要引爆炸药包。李某某的母亲悄悄报警后,公安民警及时赶到,将张某某制服,当场缴获炸药包。经对炸药包爆炸威力评估:炸药包相当于644.36克TNT炸药爆炸威力,如在案发现场引爆,会对在场人员及所在单元1-4层居民造成致命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爆炸的方法,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爆炸犯罪过程中,因被及时赶到的公安干警制服而未得逞,系爆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但其因感情纠纷先是对被害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后又到被害人住所地实施爆炸行为,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大,应从严惩处。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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