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贺宾 程悦
近日,北市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高某某,男,50岁,是我市涞源县人。2013年8月27日晚21时30分,高某某在我市北三环田西良村路段路南,手持木棍突然袭击路过的行人魏某,将魏某打成轻微伤,抢走魏某的女式挎包。高某某在逃跑途中被过路群众制服。案发后,被抢挎包已返还魏某,包内有现金300元、黑色亿达牌手机一部(价值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抢劫致被害人轻微伤,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有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拒不供认犯罪行为。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实施抢劫行为,有被害人魏某陈述,与证人岳某某、李某、张某、杨某证言相互印证,并有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佐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综合以上各条,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