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勇
本报讯 近日,徐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因非法使用工业盐充当食盐加工驴肉并销售案件。经徐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黄增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2014年10月10日,徐水县盐政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徐水县大王店镇东街村黄增福经营的驴肉加工作坊查获400余公斤散装盐,经鉴定该批盐为工业用盐,严禁用于食品加工。10月22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徐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调查取证,黄增福使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工业盐,用于驴肉加工并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