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北网保定7月2日电 保定涞水县检察院2日透露,该院将犯盗窃罪的胡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据介绍,胡某因犯盗窃罪入狱,2014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8日,其进入涞水县东文山乡北兵上村一处无人居住的房屋盗窃,在翻找无果后骑车到村民汪某家。趁家中无人,他翻墙进入,并将屋内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00元。盗窃得手后,胡某继续在第一户人家居住,直至2月11日被抓。
被告人胡某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这次属于“入户盗窃”,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