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9月1日起,我市将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提高门诊大病支付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据了解,我市将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低危组)、肝移植和骨髓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反应药物纳入门诊大病报销范围,按照门诊大病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5万元提高到4万元。大额医疗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居民第一年参保的为5万元;第二年连续参保的为8万元;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为11万元。
我市提高大额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院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二级医院由原来的75%提高到80%。
大额医疗费用基金列支标准(今年1月1日已执行),由原来的每年每人25元提高到35元。
此外,我市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新生儿,在出生一年内可随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日之前三个月内的医疗费用可予以报销。
参保居民发生急诊(含意外伤害)在外地住院的报销标准,按照转承德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标准执行。
在校学生在参保地之外发生意外伤害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予以报销,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每年办理困难人群(含低保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医保身份变更手续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照原身份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