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宽城一商贩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6-苄基腺嘌呤等非食品原料使豆芽增产,并销售给当地集贸市场零售商被依法判刑。
宽城商贩孟某某为了使豆芽增产,自2012年2月起,在生产黄豆芽菜的过程中,使用109复合增高增白剂、158豆芽无根生产素、漂白粉,并将黄豆芽菜批发给宽城集贸市场的蔬菜零售商李某某、刘某某、张某、王某、高某某等人,在春秋季节每天销售量为400多斤,夏冬季节每天销售量为200多斤。
2013年10月15日16时许,宽城警方对孟某某生产豆芽菜的作坊进行了搜查,现场查扣了正在生产中的黄豆芽菜及生产过程所用新一代AB8119水剂、复合208增白剂、109复合增高增白剂、158豆芽无根生产素。经鉴定,查扣的黄豆芽菜及158豆芽无根生产素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及4-氯苯氧乙酸钠等非食品原料。
近日,该案经宽城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生产、销售黄豆芽菜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