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 严格学籍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零择校”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招生后管理,严禁违规转学、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招生后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职责,各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招生后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严禁违规跨区域补招学生。普通高中学校严禁在招生完成后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超规模招生。

  三、严禁人籍分离。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按照教育部门核定的学生录取信息认真做好学生学籍注册等工作。严禁任何方式的违规借读;严禁学校间相互串通,一方实际就读、另一方空挂学籍;严禁违规办理休学、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留级等。

  四、规范公办学校转学。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各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不得以学生已在本校就读为由要求给违规招收学生补办转学手续。

  五、规范民办学校转学。各民办学校不得突破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接收转学的学生。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各民办学校要将本校分年级分班级学生信息花名册和各年级空余学额情况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人籍一致”的原则做好“在籍在册”学生的核查工作。原则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接收转入学生。民办高中学校转学要严格在报备的空余学额数量内,经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办理转学。无空余学额的,一律不予转学。

  六、严肃责任追究。严禁通过违规招生方式招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严禁为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转接学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以“零容忍”标准,“强高压”态势,做到违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市、县教育部门将开展专项排查,对违反规定、违规招生,违规招收借读生、触碰招生纪律的公办学校负责同志一律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免职处理;教育行政部门参与违规行为的干部调离本系统;对民办学校给予年检不合格、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来源:邯郸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