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喝酒后还要开车回家, 结果发生交通事故。 近日,崇礼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10月14日上午,侯某让朋友王某某开车,载着他到崇礼县的一个村子办事。中午,2人约上另一名朋友到饭店吃饭。3人边聊天边吃饭,席间3人推杯换盏,不免醉意朦胧。酒后,王某某和侯某在朋友处休息了一会儿,下午五点多王某某载着侯某返回崇礼县城。未料想,途中与对向驶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受伤,双方车辆均有损坏。经检测,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14.7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车。 事后,王某某积极赔侯某损失,并得到了对方车辆司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侯某受伤,事故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赵娜 史少兵 裴治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