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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万全县哥俩盗马不成反被判刑

A-A+2015年11月9日08:22张家口新闻网评论

  案件回放:

  万全县人郝某甲和郝某乙系亲兄弟,哥哥郝某甲是一名个体司机,平时靠拉运货物挣钱,弟弟郝某乙尚未成年。今年1月26日上午,郝某甲给其弟打电话,称想到崇礼弄头牲口,换点钱花。随后,郝某甲开着自己的货车载着弟弟直奔崇礼。在崇礼县一个加油站附近,郝某甲发现田间有一匹红色的马,便指使其弟将马牵至河边拴在一棵树上。郝某甲担心被抓,怕把自己的货车扣了,哥俩便又开车回了万全,骑了一辆摩托车返至拴马地点,并将马藏于高速公路一涵洞旁。当时,正值寒冬腊月,二人饥寒交加,便在涵洞下点了一堆火取暖,欲待夜深人静时将马牵走。被害人发现马丢失后,到处寻找,最终在涵洞旁发现了二人和自己的红马,便报了警,二人很快被抓,并如实供述了盗马的犯罪事实。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马匹价值1.7万元。

  因其弟弟在作案时未满16周岁,未达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崇礼县人民检察院于5月22日指控郝某甲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崇礼县法院审理该案,经法院调查认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处郝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释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郝某甲盗窃价值1.7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综合郝某甲的犯罪情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王浩 通讯员史少兵 裴治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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