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承德网讯(记者代英健)1月4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按照相关规定,我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污;持有排污许可证的,违反该《办法》排污规定的单位最高可罚款1万元。
据了解,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含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的;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从事畜禽养殖达到省政府确定规模标准的排污单位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被列入我市确定的淘汰目录且超过淘汰期限的;因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排污单位所在地禁止或者限制排放原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期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不予延续。
“如果排污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未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或未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将给予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予查处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将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