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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A-A+2016年1月7日09:59承德新闻网评论

  1月4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承德市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

  据悉,此次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城镇“三属”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中央提高15%的基础上,省内每人每年再提高1200元;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80元提高至48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60元提高至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0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

  此外,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3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记者石盈盈 通讯员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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