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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A-A+2015年4月10日16:36沧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评论

  为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我市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状况,减缓重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按照“重在防治污染、科学监测预警、协力落实响应”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沧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沧州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方案》的要求,制订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沧州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预案体系

  《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共同构成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以其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监测预报组

  由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台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二)督导检查组

  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市政府新闻办、公安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局、石化局、教育局、农工委、卫生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名单见附件2。

  四、预警

  (一)监测与会商

  1、监测

  市环境监测站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2、预报

  监测预报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会商

  建立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3天及以上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市环境监测站通报,由市环境监测站发起会商。采暖期由市环境监测站发起每日会商(11:00),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2次(11:00,16:00),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报组1小时内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见附件4)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二)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对连续2日200<AQI≤300,或1日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黄色预警:对连续3日及以上200<AQI<5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或连续2日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橙色预警:对连续3日及以上300<AQI<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红色预警:对1日及以上AQI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

  (三)预警条件

  蓝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300且连续2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1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2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或300<AQI<500且连续2日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橙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300<AQI<500且连续3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红色预警:出现或将出现AQI达到500且1日及以上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重污染天气。

  (四)预警发布与解除

  1、批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河北省全省和区域预警通知,或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提出预警建议,上报应急指挥部,经指挥部批准,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蓝色预警、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批准程序自接到预警通知或《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后2小时内完成。

  2、发布

  预警信息提前1-2天发布。经应急指挥部批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将预警指令下达至各成员单位。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经批准后2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4、预警解除

  经会商,预测24小时内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小于等于200,或出现全市空气质量指数3小时滑动平均值小于等于200,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监测预报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指挥部办公室,经指挥部批准,下达预警解除指令。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五、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响应分级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V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II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I级响应。

  根据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提示信息、建议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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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急响应

  1、IV级响应措施

  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2、III级响应措施

  (1)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除外,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5)市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不低于15%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加强扬尘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7)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3、Ⅱ级响应措施

  (1)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除外,禁止货运车辆、拖拉机通行。市区内机动车实行每日限制2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5)市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不低于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公司、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7)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4、I级响应措施

  (1)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

  (2)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3)医疗机构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

  (4)市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除外,禁止货运车辆、拖拉机通行。市区内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5)市工业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不低于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6)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

  (7)非冰冻期对城市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增加频次。

  5、补充说明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2)III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措施中,工业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产企业实行“一厂一策”,通过压减负荷的应急措施来实现;停产企业实行“一厂一案”,通过轮流停产的应急措施来实现。

  (3)料场、煤场、施工工地和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4)在Ⅱ级、I级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车辆、环卫作业、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外埠车辆除外,但有关限速行驶措施适用于上述车辆。

  当紧急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和停课措施。

  其中,健康提示性信息重点包括: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

  (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3)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建议性措施重点包括:

  (1)公众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2)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3)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4)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三)信息报送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5:00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见附件6)。

  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日12:00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

  (四)总结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减排措施效果等。

  市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措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在5月底前函告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六、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本级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指挥部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七、预案管理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工作,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向公众发布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适时进行修订。

  八、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信部门、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和专家(安全监管、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专家)评审后,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环保部门现场核定后,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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