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皮县大浪淀乡中学教师杨书利收到一份“特殊”的司法鉴定报告。“这与三年前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鉴定结论完全相反。”杨书利说。2010年重阳节,杨书利在马路上扶起了年近八旬的沧州市某单位退休职工刘继祖,然而后来双方却因此产生了纠纷。
是交通肇事,还是见义勇为?同一个事件,目前却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
对立的鉴定结果
国庆节前夕,记者来到运河区人民法院,见到了主审此案的审监庭庭长高伟。高伟说,这份司法鉴定系2013年7月份,在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运河区人民法院委托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现已发放到原被告手中。
《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的嘉禾牌电动自行车未与被鉴定的富士达牌自行车发生刮擦事故。杨书利说,他是9月初拿到的这份司法鉴定结果。当时,杨书利哭了,一方面是高兴,另一方面是心痛。
在此之前,沧州市交警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两份认定材料,与这份司法鉴定结论内容截然相反。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因杨书利驾驶非机动车搭载已满十二周岁人员,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认定杨书利负此事故全责。
《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显示:检验日期为2010年10月19日14时30分,受检车辆为嘉禾牌电动自行车和富士达牌自行车,检验结果认定为符合发生事故时两车剐蹭形成的痕迹。
在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杨书利提起上诉,并申请对事故车辆剐蹭痕迹是否吻合进行司法鉴定。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录音资料及庭审案件材料进行鉴定,这才有了现在这一与此前交警部门认定材料相对立的结论。
随后,记者根据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上留下的电话,联系到刘继祖老先生。然而,刘继祖对此次的司法鉴定并没有发表任何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