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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正式启动单独两孩政策 审批程序分四步

A-A+2014年6月6日08:25沧州新闻网评论

  沧州市从5月30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申请材料有哪些?政策对生育者还有什么要求?前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沧州市人口计生委有关负责人。

  符合条件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据介绍,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河北省。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是指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

  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处罚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审批程序不复杂,分四步走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妻再生育,实行再生育审批,申请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户籍同在我省的单独夫妇,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审批流程:(1)本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申请材料,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2)单位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经确认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3)乡级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单独两孩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4)县级审批。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向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并签发生育证。

  据了解,在审批权限上,政策也有规定:(1)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县级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2)一方或双方为城

  镇居民的,由女方所在单位报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核,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会报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审核,报县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妇女再生育年龄应在26岁以上,生育间隔应过4年

  据介绍,“单独两孩”申请者还要满足以下要求:妇女再生育时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4年以上,年龄2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另据了解,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的,从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不再退还。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但又申请批准再生育的,应当退还所享受的奖励。但适用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及省级奖励扶助政策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相关待遇。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已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自愿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日起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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