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郭俊峰记者苏少静)日前,泊头市李村村民王国芹整理房间时,发现了她祖辈留传下来的民国年间的12张田房草契文书。据泊头市文史专家郭树芳介绍,这些地契为研究民国时期土地、房屋流转方式提供了佐证。
据介绍,地契即为典押、买卖土地时双方订立的法律文据。土地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民契或白契。立契后,经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加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便成了官契,也叫红契。
这12张田房草契写在麻头棉纸和宣纸上,字迹和印章清晰。由于年代久远,部分地契纸张泛黄,但除了少数有点儿破损外,其它的均保存完好。地契详细记录了该村王姓、郭姓买卖土地、房屋的内容,其中对土地亩数、范围、买卖双方以及房屋位置、四邻等均有明确标注,还有双方当事人、亲属、中间人等签字盖章。
田房草契中最早的为中华民国6年,即1917年,距今已97年。此外,还包括民国12年、民国18年、民国19年的田房草契,其中官契9张,民契3张。保存最完好的一张中华民国12年的官契上文字清晰可见,大致内容是:立卖契人郭宝和,说合人刘廷柱,将南北房地卖于王树芬,银钱叁百贰拾玖吊整。对四邻记载清晰,田房草契上的官印和骑缝章等都清晰可辨。
郭树芳介绍,这些田房草契数量多、时间久远,且保存较好,对研究民国时期的土地制度以及当时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经济都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