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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58岁抑郁女患者挥刀割伤医生

A-A+2014年12月19日08:29燕赵晚报 评论

  本报讯(记者 冬子)12月15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石某用刀故意割伤女医生案件作出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受害女医生杨某11万余元。

  去年7月21日,58岁的女患者石某因甲醛中毒住进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因怀疑自己做针灸时被女医生杨某扎坏,于是石某预谋杀害杨医生,并购买了用于作案的铅笔刀。当年8月4日6时许,石某在医办室内假装与杨医生说话,突然托起杨医生的下巴并用铅笔刀割向她,割伤了她的胳膊。杨医生躲闪中摔倒在地,石某持刀继续行凶,杨医生一面抵挡一面呼救,上肢多处被割伤。石某见不能得逞,用刀在杨医生腿上猛割两刀后逃走。经法医鉴定,杨医生损伤程度为轻伤。

  12月4日,这起备受关注的伤医案在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受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石某的刑事责任能力、服刑能力作出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诊断为抑郁症;被鉴定人于2013年8月4日实施作案行为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具有服刑能力。

  12月15日,运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伤医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石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致一人轻伤,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刑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各项损失共计113491.76元。

  《沧州伤医案开庭审理》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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