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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出台规定强化行政问责 涉8类22种情形

A-A+2015年12月26日09:47衡水新闻网评论

  记者从衡水市纪委获悉,日前,衡水市出台《关于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对切实提高全市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将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直至辞退等12种方式对违反规定者进行问责。

  《规定》指出,一要坚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要坚持民主决策,科学施政;三要坚持为民务实,勤政爱民;四要坚持主动担当,奋发作为;五要坚持依法行政,监管到位;六要坚持秉公执法,干净用权;七要坚持敢闯敢试,激情干事;八要坚持廉洁从政,坚守底线。

  《规定》明确了8类22种将被问责的具体情形:一是不得存在对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改革任务贯彻落实不力,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无正当理由应付推脱,导致工作不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迟报、谎报、漏报、错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造成工作贻误等问题。二是不得存在违反“三个清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监管清单)制度、“三个公开”(政务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制度、主要负责人“四个不直接分管”(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要求和末位表态等规定,虚报业绩、掩饰问题,欺上瞒下、不求实效,影响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正确决策等问题。三是不得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导致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中,发生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问题,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导致重大群体性问题发生等问题。四是不得存在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重大事项不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监督机关要求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等问题。五是不得存在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到位,或疏于监管、放任纵容,导致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受到损害,不敢担当、不负责任,致使工作延误,对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不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等问题。六是不得存在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者擅自增加许可环节或变相设置审批事项、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收费项目,以各种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以及以检查为名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拒不执行或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等问题。七是不得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态度不好,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应给群众办的事情推三阻四、久拖不决,组织纪律涣散,不听指挥,工作纪律松弛,迟到早退、擅离岗位,贻误工作或不勇于创新、干事没激情、碌碌无为等问题。八是不得存在违规干预和插手人事调整安排、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等事项,违规经商办企业,在企业参股任(兼)职,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特别是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加油卡、提货单等问题。

  据介绍,纪检部门将对以上行为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直至辞退等12种方式对违反规定者进行问责。(记者杜俊颖 实习生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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