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从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衡水市职工刘某使用个人公积金账户申请了住房贷款之后,不按当时的约定按月还款,最终被诉至法院,经强制执行后,近日如数还清。
据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负责人介绍,刘某(男,45岁)系衡水市某单位职工,拥有公积金账户。刘某于2003年1月,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期限为10年。按照当时其与银行方面的约定,每月还款额1016.29元。刘某需每月月底前,在其名下银行卡上存够月还款额,银行会自动扣除。但到了2008年1月开始,刘某便不再归还贷款。这一情况,反映在了银行每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还款清单上。
据工作人员介绍,刘某拖欠公积金贷款后,他们多次联系刘某,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或是嘴上说马上还实际却不还。在电话催收、下达书面催缴通知书均无回应后,他们与银行方面进行协商,全力配合支持银行,于2008年8月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裁决刘某归还所欠贷款。
据银行方面相关负责人说,刘某除在他们那里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外,还贷了30万元的信用贷款,这两笔贷款均发生了拖欠。在追讨过程中,刘某的亲属曾替他归还了少量欠款,并提及了刘某因触犯法律被天津司法部门羁押。今年7月,刘某服刑期满后,他们再次启动了贷款催收司法程序。刘某之前曾经营过药品销售公司,但当时公司已经倒闭,其名下无任何资产。经过提起诉讼、立案、判决、强制执行等程序,冻结了刘某信用贷款担保人账户。近日,刘某终于全部归还了所欠公积金贷款本息合计5496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