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万菲 武建飞)李某酒后去公共厕所“方便”没带手纸,向张某要手纸时发生冲突,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张某腹部,致其胃破裂及胰腺损伤。9月24日,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今年5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自家醉酒后,到固阳县金山镇中市街二美诊所东面的公共厕所内“方便”,其间被害人张某也进入该厕所“方便”。醉酒的李某因未带卫生纸,便向张某要卫生纸,张某称,他所带的卫生纸只能够自己用,李某以为张某骂他并误认为对方要打自己,起身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张某的腹部猛刺一刀。案发后,接到报警的固阳县公安局金山镇北关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经包头市公安局鉴定,张某胃破裂及胰腺损伤,为重伤。
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张某身体,致他身体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已对被害人给予了民事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张某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能够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所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所以,即使被告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也同样应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