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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杜绝旅游经营者不正当竞争

A-A+2013年11月15日11:07人民政协网评论

  目前,旅游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经营者与旅行社、导游、领队之间给予和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旅游法》的实施,杜绝旅游经营者不正当利益关系。

  旅游者:旅游者在参团旅游的过程中,在旅游景点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与其签约的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责任?

  业内解答:通常情况下,旅游者在参团旅游过程中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即可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要求该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责任,旅行社对此不承担责任。

  国家旅游局:旅游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经营者均属于《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指的“旅游经营者”。不仅《旅游法》对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有直接的规定,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两类旅游经营者也同样适用。

  对于销售不合格商品问题,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法》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致的。《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消费者在旅游消费中同样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9项权利,相关的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旅游法》规定的义务,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提供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商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等。

  对于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并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旅游经营者的教育引导和行业规范,切实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促进扩大旅游消费需求。

  对于虚假宣传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也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所以,对于旅游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对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商业贿赂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旅游法》已经在第一百零四条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旅游经营者通过回扣等方式给予或收受贿赂,排斥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属于工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监管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因此,当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等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工商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秩序。

  专家提醒:旅游者发现旅游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旅游、工商、价格、交通、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的,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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