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根据《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要求,我市2013年下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从10月9日开始。
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凡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市范围内,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中国公民、已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和参加2013年7月13日河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合格的人员都可进行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