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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男子制造假车祸骗保 买两辆车自撞

A-A+2013年10月15日09:28廊坊都市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张婷婷 通讯员 李赟)做生意赔了钱,动起歪念头,制造假车祸骗保。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发现疑点,报案后,大城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2年3月初,大城县人刘某因生意亏损,想起2011购买的商务车还在保险期内,遂与同县的许某密谋,制造假车祸。为便于实施诈骗行为,刘某将车过户到许某名下,在保险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购买了一辆二手车。

  之后,刘某驾驶装载有10台消毒机的二手车与许某驾驶的商务车在某高速连接线处一前一后停车,交换车辆驾驶。许某在前面驾驶金杯车猛踩刹车,刘某驾驶别克商务车故意撞向金杯车,随后刘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柴油向别克商务车内泼洒并点燃,两车及金杯车上的10台消毒机被烧毁。

  随后许某向交警部门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理赔过程中发现该保险事故疑点较多,认为可能涉嫌保险诈骗,遂向大城县公安局举报。

  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认定,此起火灾的起火原因排除交通事故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存在较大的人为放火可能性。大城县公安局对刘某、许某以涉嫌保险诈骗立案侦查。刘某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廊坊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烧毁物品总价值为362170元。

  大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刘某和许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均系主犯,但许某的作用相对较小。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许某能够自愿认罪,可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保险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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