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晓莉 刘明洁)男子酒后导致精神障碍,持刀将人砍伤,酒醒后对自己做的荒唐事后悔不已。这种病理性醉酒行为人究竟是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还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日前,香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给出说法。
2012年8月31日19时许,李某酒后因口渴到某家具厂内找水喝。居住在厂里的周某发现李某后,遂上前询问其来由,见其醉醺醺的状态,恐其闹事,遂驱赶李某出去。
在两人推搡之时,李某拿起身边的一把菜刀朝周某连砍五刀,致周某倒地血流不止。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周某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鉴于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时为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认定被告人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以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