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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抢耕母亲农耕地法院调解母子和好

A-A+2014年3月22日08:48廊坊都市报评论

  廊坊传媒网讯(都市报记者 王园园 通讯员 周萍)父亲去世,母亲再嫁,儿子韩某认为父亲的农耕地理应由自己继承,明知母亲每年都回来种地,但韩某仍趁母亲不备之时耕种。母子俩因此闹上法庭。经法院调解,母亲表示愿意让儿子耕种自己的四亩承包田,儿子自愿一次性支付给母亲土地流转收益款2.4万元。

  父亲去世:母子俩因耕地变生分

  永清县农民刘某与丈夫韩某某养育一子韩某,韩某成年后结婚另居,原以户主韩某某之名所承包责任田一分为二,韩某另立户头,并各自独立交纳农业税、领取种粮补助。

  2000年韩某某去世,他名下的承包田由刘某耕种,2008年刘某再婚,改嫁他乡,但刘某改嫁后在夫家没有分得承包田。刘某耕种和麦收时节都要回到韩某某的责任田耕种、收麦。2011年秋收后,韩某未经母亲同意,强行将母亲耕种的承包田播种小麦,母子因此发生纠纷。

  2013年12月,刘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的责任田。儿子则以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为由,拒绝返还母亲的承包田。为此,双方恩断义绝,母子亲情荡然无存。

  法院调解:母子俩重新和好

  在法院审理期间,韩某又提供一份与所在村民组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载明因韩某某死亡刘某改嫁,将二人原承包的土地收回,重新发包给韩某承包经营。刘某对此提出异议,找到原发包单位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给其出具了村委会未研究收回韩某某、刘某二人承包田重新发包的证明。

  永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涉案土地是户主韩某某分配给其子韩某之后的剩余土地,即为韩某某与刘某的承包土地,韩某某与韩某虽为父子,但早已各自分户,农业税和种粮补助也是各自缴纳与领取,夫妇二人应为独立承包户。

  虽韩某某去世,但刘某健在,涉案土地的农户成员没有全部消亡,发包人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刘某虽改嫁他乡,但仍为涉案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任何人不得侵犯。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与调解,韩某最终认识到错误,主动与母亲达成谅解协议,母亲表示让儿子耕种自己的承包田,儿子韩某自愿一次性支付母亲土地流转收益款2.4万元。至此,长达三年之久的母子争地案得到圆满解决,反目的母子再续亲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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