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日前,河北省司法厅起草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对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了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中与法律法规相违背,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或工作部署不相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1个方面内容进行全面清理:为市场主体设定不合理门槛和限制、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不符合新形势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要求的;影响制约雄安新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国家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责变化和执法主体变更的;对政府和部门职责规定不清、权责边界划分不明确的;不符合乡镇、街道改革要求的;对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刚性约束的;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创新发展的;不符合、不适应涉农等领域改革发展要求的;不符合现行招投标规定的;其他与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改革精神不相符、不一致、不衔接的。

  为确保清理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通知》明确了清理职责和清理步骤,要求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实施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对拟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规章,要详细说明理由,同时要做好衔接工作,不得出现“法律真空”;对拟修改的省政府规章,要逐条列明修改内容和依据,并提供修改花脸稿和原规章文本,修改内容较多需要列入立法计划进行修改的,可提出立法建议,不做具体修改。实施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按时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审核汇总后形成清理决定草案,呈报省政府。同时,《通知》还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任务,省司法厅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提高清理质量。

  来源:河北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