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2020年度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通知

  对申请病退人员资格明确相应要求

  为做好2020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进一步规范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基金支付风险,近日,河北发布《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对申请病退人员资格明确了相应要求。对不符合因病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等条件的不得申报病退。对曾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破产、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包括灵活就业)的参保缴费人员,提供企业破产、改制的政策文件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后可申报病退。对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补费到账的凭证。

  对申请办理病退人员资格进行初审认定后,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及时组织用人单位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材料,并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提交的病历材料要通过医保中心查询并核实其真伪。初次鉴定时鉴定专家要对每一位申请职工进行面检和查体,必要时委托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临床检查和诊断报告。最终鉴定采取审阅审核鉴定资料和抽查面鉴相结合的办法。审阅审核鉴定资料主要包括初次鉴定的临床检查结果和诊断结论、历史病历和《河北省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后一律从2020年12月31日退休,2021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病退核准信息录入系统,纳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管理。

  截至目前,唐山、承德、邯郸等设区市发布了关于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具体要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开始申报。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