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9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5〕9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0日

  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原因导致的采供血危机,指导和规范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迅速、有序、有效、高质量地保障临床用血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举办各类重大活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用血量激增或采血量骤减,及气候、季节等原因造成采血减少而导致的临床供血紧张状态。

  (四)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紧急状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血液供应紧缺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的血液应急保障体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献血应急队伍建设,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安全可靠的应急供血机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用血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五)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分级。根据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量以及突发事件重大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重大(Ⅱ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因发生地震、洪灾、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造成我省1个及以上血站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从而无法采集、制备、储存血液且1周内无法恢复;因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我省半数以上地区(6个及以上设区的市)临床用血激增,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因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我省半数以上地区(6个及以上设区的市)献血人群急剧减少,采血量连续10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较大(Ⅲ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3至5个设区的市临床用血激增或献血人群急剧减少,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或采血量连续7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一般(Ⅳ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重大活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2个及以下设区的市临床用血激增或献血人群急剧减少,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或采血量连续5天低于发血需求量。

  低库存是指该血站血液库存仅能维持该地区3天及以下临床用血量。

  二、应急保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1。省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省政府成立省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对重大应急保障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血液应急保障的重大决策;依法统筹协调全省无偿献血应急队伍组建、管理、组织调度、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及考核工作。省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省军区保障局、武警河北省总队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血液工作,调度无偿献血应急队伍采集血液,保障突发事件和采供血淡季期的医疗急救用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临床急救用血调配和各项血液应急保障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负责发布血液保障应急处置信息。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监督检查本省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预案的贯彻实施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血液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协调工作。

  省教育厅:将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生理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省科技厅:支持血液应急保障工作所需的相关技术研究。

  省公安厅:为紧急状态下采血、供血的专用车辆提供通行保障。依法协助做好应急采血安全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犯罪行为。

  省司法厅:指导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有关应急无偿献血方面的法治工作。

  省财政厅:做好血液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在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单位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自然资源厅:为建立应急献血屋(点)提供便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献血车辆和献血屋(点)开展采血活动提供支持。

  省交通运输厅:确保紧急状态下采血、供血、应急献血队伍、物资运送等专用车辆的便利通行,并做好道路疏通服务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献血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

  省广播电视局: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宣传献血法律、血液常识和血液应急保障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根据部署做好应急献血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动员、组织全省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和适龄健康妇女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应急无偿献血活动。

  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动员、组织红十字会会员、红十字志愿者参加应急无偿献血和志愿服务活动。

  省军区保障局、武警河北省总队保障部:负责指挥驻冀部队、武警部队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开展。

  2。各地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及雄安新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本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决策。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承担全省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血液应急评估、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请示;负责组织协调血液的采集和供应管理、督导检查和评估预案执行情况,组织有关血液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参照省卫生健康委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及职责。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省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为应急供血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保障和现场指导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组建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

  (四)血液保障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各级采供血机构是血液保障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血液应急保障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采供血机构要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血液的监测、预警及报告

  (一)监测。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利用国家血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血液应急保障日常监测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采供血紧张情况,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

  (二)预警。根据监测分析情况,各级政府对可能发生的用血紧张情况发布预警,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血液预警级别。根据本预案保障事件分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对应如下: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Ⅰ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橙色预警:重大(Ⅱ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黄色预警:较大(Ⅲ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蓝色预警:一般(Ⅳ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采供血机构。责任报告人为执行职务的各级采供血机构的工作人员。

  2。报告时限和程序。采供血机构发现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较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报告后,要在一个半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或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报告后,要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35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或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市委、市政府或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在接到重大、特别重大级别血液应急保障事件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四、血液应急分级响应

  接到信息报告后,事件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一)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省应急指挥部在全国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省实际,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二)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省政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建议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启动血液应急保障指挥,负责全省血液应急保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宣布全省临床供血和用血进入紧急状态,必要时请求国家支持。

  1。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呼吁广大市民加入到献血队伍;

  2。号召全省公民积极献血;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控制临床用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

  4。当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时,启动临时血液处置单位,承担该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处置任务;

  5。当应急献血队伍急剧减少导致血源严重匮乏时,为满足医疗用血需求,动员并安排各地各有关单位应急献血;

  6。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紧急报告,并申请紧急调剂血液。

  (三)较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各市、县(市、区)政府及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度属地应急献血队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用血医疗机构暂停择期手术,采供血机构库存血液仅供急症使用;

  2。启动属地应急献血队伍或经市级政府组织献血后仍不能恢复正常供血时,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根据就近支援原则,接受省内统一血液调拨;

  3。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可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省卫生健康委适时启动省内其他市的应急献血队伍开展献血活动。

  (四)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各市、县(市、区)政府及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调度属地应急献血队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采供血机构根据库存实行按计划分配用血;

  2。用血医疗机构对择期手术患者积极开展自身储血、血液回收,限制择期手术和非手术患者用血,并动员用血患者亲属及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3。利用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4。采供血机构延长服务时间,建立互助献血绿色通道;

  5。当自发献血人群急剧减少时,由各市政府或雄安新区管委会启动应急献血队伍献血;当应急献血队伍尚不能满足需求时,根据不同的突发事件背景,由各市政府或雄安新区管委会组织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医务人员带头献血,协调在校大学生、解放军、武警官兵等人群积极参加献血活动,机关干部、党员、团员应带头献血;必要时可向当地有关单位下达应急献血任务指标。

  五、应急响应等级的终止和评估

  (一)终止条件。当紧急情况消失,血液供应恢复常态时,应急响应终止。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省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省政府或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较大和一般血液应急保障事件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市政府或市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善后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组织对事件危害、应急处置、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对应急响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今后处理类似事件制定改进措施。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应急献血队伍组建。各级政府是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的责任主体,组织政府各组成部门、群团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和宣传任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负责做好协调工作,驻军、武警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献血工作。各市政府及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建立至少2个应急献血梯队,每个梯队不少于5日临床供血需求人数(团体献血人员不少于75%),应急队伍人员血型比例根据当地常规血型比例组建,并组织梯队人员填写应急献血志愿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急队伍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包括应急献血团体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应急献血志愿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血型等有关信息,每年确认1次,报所在地市级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应急采血点设置。除常规采血屋、采血点外,各市、县(市、区)政府及雄安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采血需要,在人员密集场所预设一定数量(省会至少5个,其他设区的市、雄安新区至少3个,县级至少1个)采血点,根据需要随时启动。

  (三)临时血液处置单位设置。紧急情况下,当采供血机构无法制备、检验、储存血液时,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指定医疗机构或其他采供血机构作为临床用血应急制备单位,承担本地临床用血制备、检验和储存血液任务。

  (四)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应急采供血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及时供应所需物资。当某一采供血机构物资不足时,由省卫生健康委协调其他采供血机构进行应急血液物资调剂供应。

  (五)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所需必要工作资金,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跟踪问效。

  (六)应急宣传保障。各级宣传、新闻部门在血液供应发出预警的前提下,要大力开展公益宣传和报道,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培训。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预案演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预案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献血演练。

  (八)社会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九)监督检查。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各市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实施期间如因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由省卫生健康委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