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集李向龙、王迪华等人恶势力

  集团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告

  近日,万全公安分局在市公安局的直接指挥下,成功打掉以李向龙、王迪华为首的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多次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经查明,2018年以来,李向龙、王迪华冒充律师,并且王迪华打着“美籍华人”的招牌包揽词讼。通过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贴文,恶意攻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同时在网下,多次煽动策划他人到国家机关以“拉横幅”等形式非法聚集、炒作滋事,引发群体关注。李、王二人幕后操纵或假冒当事人通过多种途径非法上访,给单位和个人施压,达到以访牟利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正常的网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全面彻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事实,铲除社会毒瘤,维护社会安定,现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该集团违法犯罪线索。

  一、望广大群众和知情者坚定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决心,积极检举、揭发该集团犯罪线索。

  二、望受到该集团侵害的受害人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彻查该集团的全部违法犯罪行为。

  三、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线索举报人员严格保密。对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查实构成犯罪的,将根据相关办法给予奖励。

  四、公安机关正告该犯罪集团的其他涉案人员,认清形势、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对通风报信、隐匿证据、掩饰犯罪所得,妨害受害人、证人作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3138687850

  乔警官:13503138585

  李警官:15030369195

  举报地址: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联合大队

  邮政编码:076250

嫌疑人李向龙嫌疑人李向龙

  

嫌疑人王迪华嫌疑人王迪华

  

  张家口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8日    

  法规链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了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表现方式:“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了网络寻衅滋事的共同犯罪形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规定了网络上的寻衅滋事犯罪与其他犯罪牵连或者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张家口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