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新冠肺炎病毒通过冷链食品传播,落实冷链食品管理要求,强化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现将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从事冷链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以下称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

  一、全部纳入管理。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围,相关企业、单位必须服从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使用“冷链追溯”。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注册河北省食品追溯平台冷链追溯模块(简称“河北冷链”),从口岸或外省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消杀证明》(以下称“一单三证”)及数量、位置等信息录入“河北冷链”。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三方冷库在生产、销售、使用和贮存冷链食品时须通过“河北冷链”完善溯源信息。

  三、查验“一单三证”。

  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购进、贮存进口冷链食品时,必须查验、留存“一单三证”,建立“河北冷链”电子追溯码。严禁销售、采购、贮存没有“一单三证”和未建立“河北冷链”电子追溯码的冷链食品。

  四、实行“三专”管理。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冷库要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区存放,不得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销售场所要设置专柜,实行专人销售。销售单位要在专柜对应冷链食品的显著位置公示该批次冷链食品追溯二维码,供消费者监督查询。

  五、定期核酸检测。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冷链食品涉及的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全部登记在册,实行闭环管理,按规定开展定期核酸检测。未参加定期核酸检测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六、做好人员防护。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消毒消杀工作,从业人员工作时要佩戴口罩、手套和工作服,根据岗位需要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提醒消费者挑选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做好个人防护;提醒消费者在选购、清洗、加工进口冷链食品过程中,要佩戴口罩,避免用手触摸口、鼻子和眼睛;操作完成后,要立即做好手部清洗消毒,对可能接触到的进口冷链食品的厨具、炊具及时清洗,并避免飞溅。

  七、落实法律责任。

  对于不落实提前24小时报备、不使用“河北冷链”、不索证索票、不分区存储、不亮码销售,以及不执行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企业、单位,一律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致使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秦皇岛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