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河北深州市一村庄,307国道上通行的车辆和村里人员被封堵住的路口分隔开。为防控新型肺炎疫情,该村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减少村民走亲访友等人员流动。中新社记者 满会乔 摄

  中新网石家庄2月1日电 (黄歆尧 何菲)河北省财政厅1日透露,截至1月31日24时,河北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疫情防控资金10.32亿元。

  据悉,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疫情发展态势,综合考虑全省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工作开展情况,1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紧急预拨各市(含雄安新区)疫情防控中央补助资金5000万元,用于市级疫情防控及患者救治工作。

  同时,紧急拨付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疫情防控专项工作经费300万元,专项用于集中办公急需的办公设备购置、生活保障及防控知识宣传等支出。

  此外,近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通知,就进一步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制定了具体保障措施。通知明确,减轻市县负担,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全额补助,即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对各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不负担。

  落实疫情防控所需设备和试剂等经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所需经费,由各级优先调整部门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保障,必要时可动用预备费,省级财政视情给予补助。

  通知指出,建立专项台账,落实信息上报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确诊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控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控设备和试剂等采购情况,并加强相关资料管理,留存备查。

  河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财政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按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务必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因为经费保障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同时,强化资金管理有效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挪用、截留、超范围发放专项资金影响疫情防控,以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