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午,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举办“石家庄市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新闻发布会,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利佳致发布辞,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处长徐征现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对外交流处处长陈其保主持发布会。
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局统一部署,我市从2019年7月1日起积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
一是签订采购量协议。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在合同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合同一经签订,其中各方权利义务在一个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二是选定配送企业。优先选择配送范围大、覆盖医疗机构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或其他大型医药经营企业为配送企业,每个统筹区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适当增加配送企业数。三是中选药品挂网政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选择河北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四是及时向企业回款。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直接结算的,协议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采购主体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五是医保支付政策。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辖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六是保证完成约定采购量。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继续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超出部分医疗机构可以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七是奖励激励机制。严格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确保药品集中采购结余医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相关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引导公立医疗机构优化费用结构,逐渐挤干药价水分,降低医疗机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促进“四医联动”改革。八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政策的专业解读,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
一年多的时间,带量采购改革成效显著,一方面药价显著降低,极大地减轻了群众负担;另一方面促进了医药行业生态发展的改善和净化,为促进医药行业的质量发展、创新发展、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同时,国家中选的药品均为原研药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群众用药质量水平得到提升。截至目前,我市已落地执行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共计112个中选药品,其中第一批25个品种、第二批32个品种、第三批55个品种,包含了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临床急需抗肿瘤药品。与集采前相比,药品价格平均降幅66%,人民群众获得感明显提高,患者医药负担显著降低。
来源: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