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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9大类禁烟场所吸烟或将被罚款10元

A-A+2013年10月18日09:32长城网评论

  长城网唐山10月17日电(回佳佳 肖曼)日前,唐山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草案)》,今后市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或将接受罚款。

  《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草案)》明确九大类场所禁止吸烟: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场所;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提供购物、餐饮、住宿、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渡轮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公园、旅游景区(点)吸烟区以外的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金融、保险、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该草案规定了个人和单位应当履行禁止吸烟、劝阻吸烟等义务,并按照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其中,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者,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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