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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建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属违法行为

A-A+2014年5月28日09:51唐山晚报评论

  (牟静 王雪漫) 为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我市加大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力度。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路南、路北、高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出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登记备案,并严令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10项违法行为。

  据介绍,按照相关规定,既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才是合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从事以下10项违法行为: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3.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4.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5.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6.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7.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8.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市民若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到市住建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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