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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被罚2万元

A-A+2014年6月12日09:27唐山晚报评论

  (张楠 曹瑞云) 一家珠宝店采用不正当有奖销售手段促销,本想捞一桶金,却没想到被居民举报,被罚了2万元。

  日前,乐亭县工商局12315接到电话举报称,某珠宝店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宣传称中奖可获8000元的精美饰品。接报后,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有奖活动是为该店提供货品的某珠宝公司发起的,活动将在华北和东北两个地区评选一对儿情侣作为“幸福代言人”,中奖者可在该店珠宝柜台任意选购标价为8000元的珠宝饰品。该珠宝店没有向顾客说明珠宝公司是在华北和东北两个地区评选“幸福代言人”,使顾客误认为只在该店评选。另外该金店提供的中奖物品明码标价8000元。由此确认该店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规定: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就该店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向店主以及在该店参与消费的多名顾客询问,了解到该店进行有奖销售活动没有向参与的顾客明示中奖概率、奖金金额、兑奖方式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的规定,乐亭县工商局责令该金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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