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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男子非法采矿被判赔偿国家近600万元

A-A+2014年7月29日10:00法制网-法制日报评论

  河北省今年首例环保诉讼案件于近日审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判决张某向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交付赔偿款598万元,上缴国库。

  2012年6月至8月及2013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石59.8万吨。经鉴定,张某非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产资源价值598万元。办案过程中,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认为张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矿产资源,而且对发案地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在追究张某非法采矿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其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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