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被告人朱某明、朱某存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和一年,并分别被处罚金5万元。
据介绍,2014年3月18日,市公安局环安支队接市环保局通报:丰润某河段被污染,请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该河段为一级水源地保护区。环安支队迅速与当地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进行侦破,在市环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1天1夜的艰苦努力,侦破此案。经调查,2014年3月15日,丰润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明(丰润区人),在明知朱某存(丰润区人)没有处理废酸液资质的情况下,将该厂镀锌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交给朱某存处理。当日夜,朱某存将废酸液倾倒在丰润区刘家营乡某河道中,致使该水域重金属锌、铁、氯化物环境指标超标,造成污染。案发后,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立即到现场对污染河段进行处理,及时消除了污染隐患。
2014年以来,市公安局环安部门相继开展了“利剑斩污”等专项行动,向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展开凌厉攻势,侦破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污染案件。市公安局还专门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0315-2530227)、电子邮箱(hazd0001@126.com)和“唐山公安”微信平台接受市民举报环境污染案件线索,对于经查实符合公安机关管辖立案条件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杜佳 季男 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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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别保护而划定的区域。概括了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按照《刑法》第338条环境污染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