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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民遇5种情形可申请临时救助

A-A+2015年5月28日09:39唐山晚报评论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市民政局日前出台了《唐山市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及救助标准》,该新政将于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及标准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及救助标准: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触电、矿难、交通事故、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救助。

  (二)因遭受抢劫、盗窃被歹徒袭击等不法侵害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救助。

  (三)因家庭成员或个人突发重大疾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救助;个人承担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6至10个月城镇低保标准救助。

  (四)因子女上学(不含择校高费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接受其他组织、机构、企业或个人资助的原则上不再救助),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救助。

  (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情况给予6个月城镇低保标准以下救助。

  民政局负责人介绍,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及救助标准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

  一是对救助对象的认定非常明确具体,更加具有操作性。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并具备办法中规定的5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办法中也提出了对六种情形不予救助。如隐瞒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困难的。

  二是建立了救助标准与低保标准的衔接机制。我市临时救助标准与现行每月城镇低保标准相衔接,根据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状况来界定给予多少个月的城镇低保救助,从而实现了救助标准的自然动态增长。原则上同一事由只救助一次,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两次。同一事由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三是为规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指导标准。该办法及标准的制定,避免各县(市)区对救助对象的认定范围、救助标准的把握不一,差距较大。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了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及救助标准,提升了全市社会救助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国祥 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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