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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社交软件成淫秽不良信息扩散新渠道

A-A+2013年12月16日14:01法制日报评论

  事前审查责任如何落实

  对于微信平台违法不良信息的审查、处置方法,腾讯公司相关负责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了记者的采访。相关负责人介绍,微信很早就针对色情、诈骗之类的信息做出了相对应的产品策略,将手机QQ上形成的自有安全保障体系,例如登录环境安全提示、敏感信息提醒、恶意账号举报封号等,沿用到微信端,针对微信的用户特点和使用环境设计了一套微信独有的安全保护机制。一旦发现有人发布色情和诈骗信息,用户可以“举报”,微信官方核实后会对这类账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会被永久封号。这些机制的存在对减少“涉黄”信息起到了一定作用。

  据了解,早在2000年,我国就针对网络不良信息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依据该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散布淫秽、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信息,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清除网站内存在的含有色情内容的信息。

  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顾问赵占领介绍,目前,不良信息中淫秽信息、诈骗信息、垃圾广告信息,这三种占比重较大。监管部门对于违反宪法、法律的淫秽色情信息按照事先审查的标准进行监管。公安部门、工信部等管理机关会对于关键词、敏感词提供相应的数据库、关键词库,发给各家网站,各家网站按照这些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企业还会制定自己的标准,判断信息是否属于违法不良信息。

  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技术过滤和接到举报后人工处理两种方式清除不良信息。在现实操作中,对于比较明显的违法信息,采取事前技术过滤的措施。“但是,在客观方面,文字信息有很多的变种,关键词总是有限的,不少信息通过加入特殊符号等方式规避打击。图片也有类似的问题。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面对海量信息,通过技术过滤和人工处理都很难杜绝违法不良信息传播。”赵占领说。

  新型社交平台都设置了过滤与举报功能,但不良信息仍屡禁不止,账号被封杀又重新注册。在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德良看来,这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信息服务提供者事前审查义务,缺乏激励机制有关。

  “互联网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人气和广告的收益。法律上要求服务商承担的责任较小。信息审查需要投入人力、物力成本,而商家追求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基于利益的驱动,当然希望人气、用户量越多越好,事前审查积极性不高。服务提供者往往以信息量太大和涉及言论自由等为由,自行掌握主动事前审查的程度。”刘德良说。

  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一大特点是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成本几乎为零;而信息发布后,即便是瞬间,信息也可能被大量用户接收。对于发布在公开场所的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控制信息传播、消除不良影响的成本几乎为无限大。刘德良强调,互联网的发展应以健康为标准,信息提供者获益和社会责任应成正比,在法律上明确其事前审查义务非常有必要。

  此外,刘德良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应针对网络信息的特点进行调整。我国现有法律没有对显而易见的违法信息和非显而易见的违法信息的审查机制加以区分。对于显而易见的违法信息,应特别强调服务提供者的事前审查。例如裸照,就是想利用用户的猎奇心理获得更多的点击。待发现后,传播影响的范围已经非常广,事后采取手段,基本上不可能控制。而对于非显而易见的违法信息,不容易判断是否属于违法、侵权信息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才可采取事后审查方式。

  赵占领则认为,在传统的技术手段过滤、人工审核之外,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该引入更多的审查形式,才能更有效的减少违法、不良信息的传播。赵占领举例,新浪微博建立了社区管理委员会,招募资深网友参与评判虚假信息、淫秽信息。单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员工,信息处理力量是非常有限的,应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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