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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地税系统为小微企业办税再减负

A-A+2014年7月1日09:15张家口新闻网评论

  日前,张家口市地税局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减轻办税负担再发力,让纳税人办税更快捷,纳税环境更宽松。

  为小微企业减负的主要举措包括:调整、简化小微企业报税流程和备案手续,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批;以往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型小微企业也纳入优惠范围。

  简化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办理手续和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在预缴环节,推行“无审核”自行申报流程,纳税人无需报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对照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主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享受减低税率,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政策。

  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低税率,减半征税政策。

  对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于按季度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财税〔2013〕52号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对其分别核算出的月申报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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