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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中院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立规矩

A-A+2014年10月24日10:01张家口新闻网评论

  张家口新闻网讯(记者 李颖 通讯员 刘东华)“处理案件时先调解;当事人不懂,法官来释法;规范判决标准,保持同案同判。”近日,张家口市中院从调解、庭审、判决三方面入手,加强了对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类案件的管理和指导,以期进一步指导广大市民做好预防,并规范全市法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

  由于车辆增多,驾驶员及行人违规出行等多种因素,全市交通事故一直出于高发状态,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量也不断增加,为有效维护好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市中院开展了此次规范行动。

  处理案件时先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没有赢家,一旦有事故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了或精神或物质上的严重损失。鉴于此,此次市中院专门规定了法院接到交通事故案件的常态做法,即要求法官注重了解当事人的文化素质,身份背景、经济条件等情况,注意观察和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动态,找准发生矛盾的症结所在,有的放矢进行调解,力促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结案小额赔偿的,尽量促成双方当场、当庭兑现,及时清结;对金额较大,不能当场兑现的案件,在调解协议中增设违约性条款,督促赔偿方尽快履行。”市中院民事庭相关负责人介绍。

  当事人不懂,法官来释法。交通赔偿案件常见,但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够,经常出现诉求不合法,但当事人坚持己见的现象。为此,市中院此次特别强调了法官要完成好庭前、庭中、判后释法工作。对于当事人有要求的,庭前经预约安排专门时间,由主审法官解释法律及相关赔偿标准;庭审中,若发现当事人起诉不当,可能蒙受不利损失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引导当事人诉讼行为,切实维护弱势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判后,进行判后释法,力促当事人主动履行。

  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法院还将采取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等帮扶措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规范判决标准,保持同案同判。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有些交通事故规定类别概括不全、不明确,交通事故案件责任认定复杂、赔偿标准的不统一,市中院此次专门抽调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调解经验的法官组成专业化的交通事故合议庭深入基层法院指导,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证据规定,法律运用等具体问题统一裁判尺度,保证对同类案件判决标准的相对一致,力争做到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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