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新闻网讯(记者 荣洁)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照省级文件精神,从今年3月起,我市再次提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增至900元,最低标准增至650元,分别上调70至80元。失业保险金提高后,按规定以失业保险金为基数计发其他待遇时按提高后的标准执行。
本次调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长短,以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划分的三个档次,确定其调整数额和调整后的具体标准。
按照规定,从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第13个月起,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7年的一律按当地计发基数的54%核定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及以上的按照当地计发基数的63%核定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他待遇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的规定科目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