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相关待遇,这道“槛”让不少断保职工希望通过补缴凑足缴费年限,从而享受相关待遇。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我市因各种原因欠缴养老保险费人员、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符合规定的,可以在补缴保费后纳入养老统筹,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位市民正在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涉及到广大职工,每个企业、甚至每个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就这些补缴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解答。
补缴范围和补缴办法
问:欠缴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答: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有关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问: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如何补缴?
答:符合三种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基数和补缴比例
问:符合补缴条件的,补缴时应按何种基数和补缴比例进行补缴?
答:补缴1989年底以前养老保险费,以1990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1990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相应年份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单位缴费比例为18%,个人缴费比例为3%。
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的养老保险费,能提供原始职工工资收入的,应以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但应按上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300%封顶和60%保底;如无法提供当年工资收入的,可选择按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l00%或60%为基数补缴。缴费比例为当年实际缴费比例。
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可以补缴或趸缴
问: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还可以进行补缴或者趸缴吗?
答:按照上述办法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上述办法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年限不满l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满l5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趸缴的以补缴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或者60%为缴费基数趸缴,缴费比例为20%。
办理补缴流程
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补缴?
答: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审定后办理补缴手续。整体未参保用人单位补缴,先按照参保登记规定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再办理补缴事宜。整体未参保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保补缴,不得选择性只为部分人员、接近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
未全员参保单位为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在单位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补缴的,由用人单位(含原用人单位) 或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经审定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补缴前先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初审后,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资格审定。办理补缴资格审定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填报《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资格审定表》,并提交相关原始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补缴资格审定后,补缴人员持签章后的《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资格审定表》到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办理补缴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到补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河北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趸)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原始资料,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核定补缴金额,打印《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趸)缴核定表》,签章后反馈补缴单位或个人。参保单位或个人持《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补(趸)缴核定表》,及时到征收机构缴纳核定的费用。过期仍未到征收机构缴费的,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核定补缴金额。
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后的退休年龄
问:现灵活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后,退休年龄如何掌握?
答:应保未保的女职工,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现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无论补缴年限是否达到10年以上,均需达到55周岁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原国有、集体企业女职工参保后中断缴费(非因开除、除名、受刑事处罚等原因),后又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后与原在企业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且已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缴后可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未满50周岁的,可选择50-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国有、集体企业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55周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缴费(补缴)后达到55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继续缴费至60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趸缴)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滞纳金确定
问:补缴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滞纳金怎么计算?
答:单位已核定缴费基数,2011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欠费,补缴时,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单位未整体参保、未全员参保或职工个人中断缴费,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单位缴费部分加收滞纳金。其中:补缴l986年10月一l995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8‰,补缴1996年1月一2000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6‰,补缴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0。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有补缴愿望的,应尽快办理补缴,因滞纳金是按日加收,所以补缴得越晚,滞纳金会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