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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懂旅游法 哪些红线不能碰、哪些权益必须争

A-A+2013年9月11日11:00重庆晚报评论

    国庆出游看懂旅游法

  10月1日起,《旅游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旅游综合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另行安排付费旅游项目;游客必须文明旅游,发生纠纷时不能过度维权。

  在国庆大假来临之前,重庆晚报记者专访了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和市内各大旅行社,对《旅游法》进行了详细解读,看看十一以后出游,哪些是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哪些又是游客必争的权益。

  没有购物点和自费项目

  景区门票不得变相涨价

  《旅游法》规定:第35条等,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

  市旅游局:“零负团费”这种“低报价、高回扣”的经营方式,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也严重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导致导游等从业人员依靠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取得主要收入,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重庆中旅集团总经理廖伟:《旅游法》的实施,将有效抑制零负团费,提升游客旅行体验。但由于许多费用都包含进团费,国庆节后整体出游价格将比往年有明显的涨幅。今后,旅游者购买当地特产、纪念品,都可自愿自主选择,而不通过旅行社的安排。

  景区门票不得变相涨价

  《旅游法》规定:第43、44、45条等,对景区的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等作出具体规范,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益性的景区等,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以醒目方式公示价格,调整价格要进行听证,并提前半年公布,不得变相涨价。

  解读

  市旅游局:《旅游法》对景区门票等提出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的基本原则。“门票经济”已经不符合我国旅游业转型升级、建立和谐社会、小康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今后景区不能通过“园中园”套票、缆车等交通运输方式捆绑销售变相涨价,必须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捆绑销售。对于景区的核心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相应减少收费。

  游客不能过度维权

  《旅游法》规定:第13、14条规定等,旅游者必须文明旅游,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外,在旅游活动中或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解读

  市旅游局:《旅游法》还对游客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作出规定,比如像强行霸机、人为拖延时间造成整团行程受阻、人为扩大损失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并在第66条、第72条明确规定损害了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其他旅游者等他人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飞机延误取消、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行程出现问题,费用需要游客和旅行社共同承担。

  重庆渝之旅国旅董事长钟奕:《旅游法》不仅是对旅游经营者,也是对旅游者行为的规范。近年来,一些旅游者不文明旅游的行为并不少见,特别是刻画、涂污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旅游法》对此做出了规定。第41条还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向游客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劝阻其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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