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平法院依法对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周某父子二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一千元。
2014年9月13日,阜平县公安局与药监局对下庄乡菜池村卫生室检查时,在乡村医生周某开的“中西门诊”查获暖筋丹52盒。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暖筋丹定性为假药。据交代,自2013年以来,周某的“中西门诊”先后从黄某(现在逃)处购买暖筋丹一百余盒,已经向村民销售出六七十盒。在这些药的买卖过程中,周某之子也参与其中。暖筋丹药是胶囊,是专治风湿腰腿痛的,包装上写着功能主治腰间盘突出、腰腿痛等。购买暖筋丹时没有发票,是非法药品。
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警方依法对周氏父子二人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批准被执行逮捕。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 20日向阜平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父子以盈利为目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周某系乡村医生,诊所系周某开办,其子协助其购买销售假药,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周某之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名词解释
假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