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林
本报讯 在阜平县某公司征地期间,以虚报人口数、地亩数、树、坟头等方式,9人非法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多达100多万元,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刑罚。其中主犯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诈骗罪,决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侯某、高某负责给阜平县某公司征地时,侯某冒用他人的土地亩数、虚报人口数以及以征他人地、树、坟等手段,共诈骗征地补偿款1164150元;高某、牛某、胡某等8人,在某煤炭工业园区没有树、地、坟的情况下,通过侯某虚报或多报人口数枣树地等手段分别诈骗征地补偿款2至10万元。案发后,高某、牛某、胡某等人家属已主动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高某、牛某、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被告人侯某负责征地期间,采用虚报手段骗取土地补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侯某2012年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诈骗罪,应当撤销缓刑。在本案诈骗过程中,被告人侯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各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牛某、胡某等骗取的征地补偿款已全部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且他们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一、撤销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对侯某刑事判决书中缓刑部分,对罪犯侯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高某、牛某、胡某等8人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5千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