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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明年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A-A+2014年10月27日10:41沧州日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韩学敏)昨天,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实施。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无需额外缴费,都可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

  据了解,我市以前实施的是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居民住院后发生的基本医疗费超过最高报销限额部分,可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不同标准进行报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最高可报7万元。从明年起,我市取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适用全国统一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报销比例、最高报销额等方面都较以前有所提高。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指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保险制度。居民大病保险中的“大病”,并不是指具体的某一种或几种疾病,可以理解为因疾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参保居民住院(含门诊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还可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标准为1.2万元。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50%;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且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累计最高可报20万元。

  明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元,这些费用都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可享受大病保险的待遇,且参保居民个人不需再缴费。此外,记者还了解到,10月8日至12月20日是集中办理2015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征缴的时间,为了让这一政策惠及更多的居民,望广大城镇居民尽快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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