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孙慧卿张翠芳记者齐晓梅)近日,记者从河间法院获悉,被告韦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为寻求刺激,韦某预谋对河间公安局实施放火行为,以达到被关押的目的。今年2月,韦某乘车至河间某加油站购买了汽油,随后到河间公安局,因门卫阻拦未能进入,韦某遂将买来的汽油倒在公安局大门外的警车前机盖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场。同年6月,公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事后,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的责任能力进行评定,鉴定案发前韦某存在人格障碍,其案前有准备,案后主动告诉家人并投案。被鉴定人清楚地知道该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虽然存在人格障碍,但不影响其对该作案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8月,法院根据韦某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