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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百姓申请低保须过“听证关”

A-A+2014年11月18日10:29沧州日报评论

  今后,乡镇、街道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村(居)民低保申请。低保申请家庭须经集体听证通过后,方可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未经听证的,县级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为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我市将全面推进“阳光低保”制度。“阳光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操作、阳光运行的一种管理运行模式。按照省近日出台的《全面推进阳光低保的指导意见》,听证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低保申请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听证。

  据了解,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政府(街道办)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同时,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通过听证的材料后,还将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机动车、就业、保险等相关经济信息进行核对,有效避免“错保”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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