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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民将房子出租 租期到了租户不露面

A-A+2015年1月4日10:50沧州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田真)房子出租早已经到期了,租户也表示不再续租,可是却迟迟没有露面,这可急坏了房主高先生。去年12月29日上午,他给记者打来电话,讲述了自己租房遇到的烦心事儿。

  去年9月初,高先生将在市区凤凰城A区6号楼的房子租了出去,对方是一家石家庄的公司,是以公司的名义给员工租的宿舍。这套两室一厅的房子讲定的租金是1400元,当时双方签了合同,租户留了一个身份证号码以及一个座机号码。租户一次性交了三个月房租外加一个月的住房押金。租户还很爽快,自己去物业办公室交了1000多元的物业费,并拿到了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发票。

  可是去年11月下旬,到了交房租的时候,租户一直也没有动静。高先生打电话一再追问,对方告知不再续租了,要回石家庄。从那之后高先生就一直联系不上租户,他也打过电话,发过短信,但是一直也没有回复。等到去年12月16日中午,高先生终于打通了电话,对方告知确实不再续租,这几天会再同高先生联系,办理一些交接事宜,房子里面的私人物品都已经搬走,会在近期把里面公司的一些东西搬走。“可是这一等又两个星期过去了,还是没有人同我联系,我也很无奈,希望早点把租房的事情了结了,这样一直拖着也不是个事儿啊,要是租户一直不出现又该怎么办呢?我的房子还能不能继续出租呢?”高先生说道。高先生表示,房子的电卡、燃气卡以及4把钥匙还在租户手里。他在前不久去房子里看过一次,发现里面还有折叠的小桌子、椅子以及一个小冰箱。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律师事务所的申清枝律师,申律师解释到,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现在承租人已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向房主返还该房屋的电卡、燃气卡以及钥匙等。承租人既然不打算续租,房主就有权利找新的租户,以实现自己的物权。租户既然已经告知房主不再续租就有义务将房子腾出来,如今租户一直拖延交接时间可视为单方违约,房主可要求对方支付欠租,并可主张对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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