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洪丽)3月10日,家住解放路某小区的胡先生来到市消费者协会,向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两天前的遭遇。
胡先生称,3月8日,他在市区某商场花260元买回一台加湿器。回到家,插上电源后发现加湿器根本不工作。第二天,他拿着加湿器到商场退货,对方却以不属于“三包”规定为由拒绝了。
“即使是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七日之内也可以退货。”市消协工作人员对胡先生说。工作人员表示,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四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目前,胡先生已经在消协的调解下,成功退掉了自己的加湿器。